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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
2025-12-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标志着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市场报价进入规范化、精细化发展阶段。

以下为通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辽宁省、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局(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能源企业、电力交易中心: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与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决策部署,全面适配新能源入市交易要求,构建契合新能源发电特性、分布格局及经营实际的市场报价机制,规范电力市场运行秩序,提升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效能,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与 “双碳” 目标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本通知所指集中报价,是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 大基地等新能源项目),在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集中报价行为。该模式主要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及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的中长期电能量集中交易与现货电能量交易。

(二)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集中报价仅限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开展,严禁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三)集中报价实行申请公示备案管理制度,参与集中报价不改变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及交易结算关系。

(四)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认定,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或不适宜开展集中报价的企业,不得参与集中报价。集中报价行为不得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工作流程规范


(五)新能源发电企业申请集中报价,需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明确项目名称、规模、报价场所、公平竞争承诺书及所属集团证明材料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 5 个工作日并向市场成员披露后,在交易平台建立集中报价关联关系,同时将无异议的集中报价情况书面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若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装机规模、报价场所等发生重大变化,相关主体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或重新申请集中报价,电力交易机构受理通过后,5 个工作日内对外披露。

(七)新能源发电企业申请退出集中报价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单一主体退出的,剩余企业的集中报价关联关系保持不变;所有主体均退出的,电力交易机构取消对应关联关系。

(八)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受理集中报价相关申请,建立集中报价动态管理清单,完成审核、公示、披露程序后,将相关主体纳入清单并推送电力调度机构。未履行申请程序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得开展集中报价。

(九)除项目业主更换、破产清算、场站退役及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 3 个月内仅能申请退出集中报价 1 次。

三、报价行为规范


(十)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及所在固定场所,需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严格隔离。

(十一)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合法明确各方权责义务,对集中报价相关行为承担责任。因集中报价产生的纠纷或争议,由各方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十二)新能源发电企业退出集中报价后,仍需对退出前的集中报价行为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变更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退出前存在违规报价行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可依法追溯处理。

四、风险防控与监管强化


(十三)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与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自律。电力交易机构需健全新能源集中报价监测与风险防控机制,结合辖区电源结构、机制电量规模、新能源边际机组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价格预警区间及管控措施,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地方相关部门批复实施。

(十四)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历史数据及管控需求,合理设定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条件,执行风险防控措施,并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报送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十五)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按年度向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申报价格与电量、出清价格与电量、市场收益等情况。

(十六)新能源发电企业若利用集中报价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强制取消集中报价关联关系,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申请集中报价。

(十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监管工作。加快完善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指标体系,将集中报价行为纳入数字化监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中报价第三方评估,结合赫芬达尔 - 赫希曼指数(HHI)、前 m 名份额指数(Top-m)、发电集团剩余供应率指数(RSI)等监测指标,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机制措施。

五、工作组织保障


(十八)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需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强化集中报价行为监管,指导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密切监测评估试行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措施,防范各类发电企业滥用市场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新能源发展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调整相关内容。

此次集中式新能源报价优化政策,既是新能源全面入市的“配套措施”,也是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支撑手段”。对新能源企业而言,需以政策为行为准则,在合规框架内充分利用集中报价的规模优势;未来,随着政策试点的推进,集中报价机制将不断完善,将共同推动新能源在电力市场中实现“高效并网、有序交易、良性竞争”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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